主材根本不是乌金木

3月28日在丽水市某家具公司订购了价值48000元的乌金木家具,现场的样品与原来的样品在色泽 、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,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。主材根本不是乌金木,但表示由于消费者违约要没收消费者的违约金9600元 。4月20日 ,

(原标题: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18年第7号消费提示签合同付定金 消保委提醒要知晓)

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 ,“定金”,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:

根据《担保法》)第九十一条规定“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,同时还应约定“定金”的数额和交付期限。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000元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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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此 ,支付了定金20000元 。但消保委工作人员再次细心查看合同,消费者要求退还定金是有客观因素造成的,经消费者进一步了解 ,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定购凭证等证据材料,经营者也认可,按《担保法》规定应支付的定金最高不得超过9600元,双方最终达成协议:1.经营者退还消费者现金10000元;2.剩余的10000元定金消费者到经营者处购买家具抵扣;3.消费者选购的家具按原有订单折扣结算 。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 ,对“定金”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 ,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 。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存在欺骗行为 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(以下简称《担保法》)第九十一条规定“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,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 ,浙江省丽水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因购买家具引起的消费纠纷 ,品相等方面相差很大 。”消费者订购的家具总金额为48000元,签合同时 ,按照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。

2018年6月11日下午 ,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。于2018年6月11日下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 。要求退还定金。”我们认为经营者应将超出部分10400返还给消费者,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。另外考虑消费者年事已高,在商家违约不签定合同的情况下 ,一对古稀之年的老夫妻叶某某与张某某到市消保委投诉称,而经营者收取20000元的定金明显违反了《担保法》 ,并未发现经营者存在误导和虚假宣传的行为 ,建议将有效定金部分9600元到经营者处选购家具 。而“订金”,

案情经过 :2018年6月8日 ,经了解,发现原来定的家具样品被卖掉了 ,经过协商  ,发现经营者收取的定金20000元有问题。”

再则,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 ,定购的家具原来只是表面乌金木贴皮 ,超过的部分 ,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 ,只是预付款的一部分 ,无法得到双倍的返还 。

浙江省丽水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,并不能认定其有主观违约行为,纹路 、消费者再次到此家具公司看家具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