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原标题: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18年第7号消费提示签合同付定金 消保委提醒要知晓)
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,“定金” ,丽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 :根据《担保法》)第九十一条规定“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,同时还应约定“定金”的数额和交付期限。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000元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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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此 ,支付了定金20000元。但消保委工作人员再次细心查看合同,消费者要求退还定金是有客观因素造成的,经消费者进一步了解 ,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定购凭证等证据材料,经营者也认可,按《担保法》规定应支付的定金最高不得超过9600元,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:1.经营者退还消费者现金10000元;2.剩余的10000元定金消费者到经营者处购买家具抵扣;3.消费者选购的家具按原有订单折扣结算。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 ,对“定金”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,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 。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存在欺骗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(以下简称《担保法》)第九十一条规定“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,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,浙江省丽水市消保委成功调解一起因购买家具引起的消费纠纷 ,品相等方面相差很大 。”消费者订购的家具总金额为48000元,签合同时 ,按照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